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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豆杉第一案”一审宣判 被告判罚2000万 -------------------------------------------------------------------------------- 生活新报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一条,近日有了一审结果。石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和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被告人吴军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李松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齐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明强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罚金高达2223万元人民币。同时,对被冻结和扣押的款项及存放在汉德公司的紫杉醇13.1千克予以追缴、没收,上交国库。 石林县法院审理查胆:汉德公司系云南生产国家抗癌新药紫杉醇的企业,该药所用资源为红豆杉树皮。1999年9月10日至2001年11月,汉德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吴军、总裁李松、副总裁齐膺及公司采取运输部经理明强忠五被告知云南红喜杉系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植物,国家禁止采储采集、收购、出售,但为牟取巨额利益利润,云南汉德公司向丽江汉德公司非法收购云南红豆杉树皮提取植物萃料5519.312公斤,金额6841057.84元,外购紫杉醇半成品10765.475千克,金额5403963.99元,非法收购总金额达1224521.83元,汉德公司吴军、李松、齐膺等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至二00一十一月,采用以欺骗方式骗取出口批文实施出口和更换品名报关实施出口两种方式,共走私紫杉醇成品67.9755公斤,共计人民币96351526.05元。2002年10月22日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和偷税罪提起公诉。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和走私罪。 本案起诉时,公诉机关还指挥第二被告吴军犯了偷税罪。对此,其辨护人办建明律师指出,吴军的这部分收入是非法所得,不应该纳税。经过审理,法院采倍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所指控的偷税罪不能成立。
被告单位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收购国家一极保护植物红豆杉树皮制品萃料5519.312公斤,半成品10765.475克,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属情节特别严重;之后该公司又采取骗取出口许可证和假报品名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向国外出售紫杉醇67.9755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和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吴军作为该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松、齐膺分别作为该公司总裁、副总裁,属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三被告人依法均应以非法经营罪和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军的行为构成偷税罪的指挥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明强忠直接实施了收购行为,属该公司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理结束后,石林县法院于昨日对这起轰动全国的红豆杉大案作出了一审宣判:1、以非法经营罪和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判处汉德公司罚金2000万元;2、非法经营罪和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判处吴军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00万元;3、以相同的两次罪名判处李松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4、以相同两项罪名判处齐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万元;5、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明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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